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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例】邱加明律师代理的高某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无罪案荣获《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

[ 发布日期:2023-03-12 10:35:47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不起诉案例】邱加明律师代理的高某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无罪案荣获《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

 

【案情简介】  

高某某系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某公司)的经营者,2020年1月,经李某某介绍,高某某以公司名义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订立舆情管理服务合同,其中涉及负面舆情相关业务每月费用为15000元,包括针对负面帖子、信息的搜集、整理。

侦查机关认为合同中所注明的“负面舆情处置”服务内容,实际上系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为客户北京某公司提供有偿删帖服务的条款。而公司员工成某某具体为北京某公司提供的有偿删帖服务,即通过对网络上出现的北京某公司的相关负面舆情进行反复投诉,以达到让网站删帖的目的。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高某某公司涉及负面舆情搜集、删除相关业务每月经营额15000元,累计一共13个月,总非法经营额195000元,总获利65000元,高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全程参与为北京某公司有偿删帖业务洽谈、协商及后期沟通;公司员工成某某从中提成7000元,李某某提成一共获利40000元。侦查机关于2021年6月将高某等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高某某公司、高某某、成某某、李某某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服务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该案经有效辩护最终该案件被撤销

 

【辩护词节选】

一、删帖不以付款为前提条件,两者没有法律关联。

1、合同没有约定高某某公司必须提供删帖服务。

高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签署的舆情管理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内容不包含“删除帖子等服务”。

2、合同中北京某公司支付价款对应的服务不包含“删除帖子”。

舆情管理服务合同附件中危机公关服务内容项下约定:网络出现企业负面舆情时,协助企业同媒体平台或内容作者进行沟通。该条款要求高某某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为:协助北京某公司与媒体及内容作者进行沟通。该合同约定条款及付款不以“删除帖子”作为服务或支付费用的条件。

即:付款与删帖没有因果关系;两者是割裂的,删帖不以支付费用为前提条件;两者没有关联。因此,不能说“有偿才删帖”。

二、高某某公司没有删除帖子,也不具有删除帖子的能力。

高某某公司的所有员工没有实施“删除帖子”的具体行为;也不具有删除帖子的技术能力和权利。

高某某公司代表北京某公司向网站提出交涉,申请(或请求)删除内容不真实的帖子和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帖子。提出这种请求后,网站客服审查后决定是否删除。高某某公司的申请不必然导致帖子被删除。

因此,高某某公司员工没有实施删除帖子的行为。

三、通过投诉请求网站删除帖子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高某某公司是“投诉人”,不是“删帖人”。其实施的是请求删除帖子的投诉行为。这种“请求删除非法帖子的投诉行为”是合法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相当于一家律师事务所代表顾问单位,向百度等网站提出交涉,要求删除非法帖子。律师事务所收取顾问服务费,并非删帖费。高某某公司收取的是“舆情管理服务费”,只是监测、优化、沟通。两者服务性质、收费是类似的。高某某公司代表北京某公司申请百度等网站删除不真实的帖子,并没有向百度支付费用;属于合法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物《人民检察》20209月底18期(总第823期)专门刊登了杭州云吧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三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衍生的“代为申诉请求平台删除网页负面信息如何认定”的专家研讨观点。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导金泽刚、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导楼伯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黄曙、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海峰等专家观点归纳如下:

1、直接删除网页上负面信息的行为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但申请他人删除的行为则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

2、通过投诉请求删除帖子的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3、通过投诉请求删除帖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4、通过投诉请求删帖的行为没有产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利后果,该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四、高某某公司与申请删帖关联的服务应当做限制解释。

假设高某某公司收费行为与删帖有关;假设高某某公司“申请删帖行为”等同于“删帖行为”。高某某公司收取的费用只有5000元。

高某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署的“舆情管理服务合同”附件1可以证明:双方签署的合同包含多项服务。如果认定“危机公关”项下“媒体沟通”条款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属于有偿删帖,其它服务内容,比如“稿件优化”、“用户搜索习惯优化”等与“删帖”无关。应当对其它服务内容做限制解释,不能认定其它服务内容也与“删帖”关联;对应的服务费用不能认定为与“删帖”关联。

五、现有裁判案例与高某某公司的“有偿——删帖”行为不同。

我们检索了因有偿删帖被以非法经营罪刑事处罚的案例,与高某某公司的行为都不同。裁判文书上载有的案例,可以归纳三类:

其一,自建网站、论坛等,搜集客户负面信息,提供收费删帖服务,。

其二,专业公关公司,以收费,再向下家支付费用为条件,要求删帖。

其三,专业公司、专业人员,利用专有技术删帖,或者请求具有专有技术能力的人员删帖,收取费用、支付费用。

高某某公司申请百度等网站删除帖子的行为,与以上案例都不同。

综上,高某某公司的收费行为与删帖结果没有确定的关联;自己没有删帖,也没有向百度等网站支付删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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