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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母亲探望女儿遭拒 诉至法院获支持

[ 发布日期:2016-11-14 11:24:3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爱,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 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8月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婚生女儿李某乙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张某某每月给付被告女儿抚养费400元,但对探望权未作约定。之后,因原告张某某探望女儿问题,与被告李某产生矛盾,发展到适合后李某便不让张某某探望女儿,张某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原告张某某现在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下午6点,每周休息一天。被告李某待业,女儿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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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每月探望二次,并在寒暑假期间与原告短暂相处。原告在探望期间,被告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原告在行使探望权时,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案件评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享有探望权。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女儿的亲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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