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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抚养义务不因约定免责 追讨抚养费获支持

[ 发布日期:2016-11-21 11:49:14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周某与张某在2010年5月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育有一子。2015年,两人开始因为生活琐事争吵,适合终闹上法庭要求离婚。在法庭上,妻子张某表示自己会独立抚养儿子,不需要孩子的父亲周某来承担儿子抚养费。适合终,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张某与周某离婚,张某自愿不让周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儿子随其母亲张某共同生活。此后,张某便带着儿子独自生活。

  随着儿子日渐长大,并已到上学的年龄,各种开支越来越多,张某本人也一直没有找到固定的工作,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张某想到了前夫周某,于是多次和对方说明自己目前的状况,但周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儿子遂一纸诉状将父亲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承担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每年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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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周某表示,之前离婚时张某已经自动表明放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现在他愿意支付儿子抚养费每年5000元,并要求探视儿子。为此,法官多次召集张某和周某就他们儿子的抚养费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未果。适合终,在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法院判决周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其儿子抚养费3125元,2017年1月1日起每年支付抚养费9000元,直至其儿子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

  【案件评析】本案中,张某在离婚时虽自愿放弃要求前夫周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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