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十年办案经验!免费咨询热线:18913972368

南京离婚律师:为躲债“假离婚”,妻子假戏真做

[ 发布日期:2016-11-21 11:49:49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八年前,男子王某和女子李某经人介绍后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后因经营企业不力,欠下了一定数额的债务。为了暂时躲避债务,李某提议尝试假离婚,王某也没多想就同意了妻子的要求。2016年3月,王某夫妇便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就子女抚养及婚后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昆山市某小区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随后,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离婚后李某便要求王某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协议内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时候王某便傻了眼,不是说好的假离婚吗?怎么还要动真格的?万般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诉讼至昆山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房产分割等相关内容。庭审中,原告王某坚称当时是“假离婚”,而李某则认为当时办理离婚手续系双方完成自愿,不存在任何违反协议的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请求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协议有效。

  江苏婚姻纠纷、遗产纠纷律师团队处理过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数百起;曾经通过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成功推翻三宗离婚虚构巨额债务的案件。联系电话:18913827268,QQ:3128887636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公民的婚姻状态以婚姻登记为准。本案中,离婚时,原被告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原被告已经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处理,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条款的诉请,遂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公民的婚姻状态以婚姻登记为准。离婚容易复婚难,“假离婚”并非形式,无论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什么,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即具有法律意义的。近年来,不少人通过办理离婚登记以达到逃避债务、享受优惠政策等目的。这种做法实不足取,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即便办理了离婚手续,法院仍可依法追加另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且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即为个人财产,即便日后复婚,法律上也认定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以莫要侥幸一时,适合后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在此提醒,婚姻并非儿戏,要且行且珍惜。

此文章“南京离婚律师:为躲债“假离婚”,妻子假戏真做”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hyjc/jdal/2173.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hyjc/jdal/阅读查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照片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诚驭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犯罪辩护,擅长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能够关注细节,找到当事人无罪及罪轻的情节。识别冤案、错案的能力极强,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部分成员曾经在公安学校、检察院等单位工作过,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因工作严谨细致,专业技能扎实,严守执业纪律等,部分律师曾经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拥有四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交通极其便利。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规快速导航、

南京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贪污受贿刑事案例 - 行贿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伤害刑事案例 - 强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 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会刑事犯罪 - 抢劫刑事犯罪 - 盗窃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贿刑事犯罪 - 贪污受贿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辩护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www.jstylaw.com)是服务于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10年经验的刑事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16 技术支持:南京se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