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闹离婚,一方虚构了高达300多万的债务。并且通过法院诉讼,并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债权债务的法律效力。进入执行阶段时,另外一方才发现自己突然背负巨额债务。江苏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团队代理其申请再审,历时三年,终于推翻了法院作出的调解书。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附裁定书一份(合计三份)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通中民再提字第0004号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黄某,男,196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邱加明,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通A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房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洪某,女,1963年生,汉族,住如皋市如城镇。
南通A纺织有限公司与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皋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本金80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黄某以该民事调解书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通中民申字第003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发现南通A纺织有限公司与洪某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本院遂作出(2012)通中民再提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并将本案移送南通市公安局,现恢复审理。根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所涉纠纷目前尚不能依民事诉讼程序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0)皋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调解书;
驳回南通A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如皋市人民法院予以退还;再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再审案件公告费600元,由南通A纺织有限公司与洪某各负担300元(此款黄某已垫付,南通A纺织有限公司与洪某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黄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珑珑
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
代理审判员: 陈 舜
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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