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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李某诉倪某隔代探望权纠纷案

[ 发布日期:2016-02-04 08:49:39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徐某某于2012年初与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3年3月4日,徐某某身亡,公安部门认定徐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后徐某、李某夫妇与倪某为徐某某的身亡起因发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徐某某死亡时,倪某已怀孕一个多月,倪某自徐某某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徐某、李某、倪某均分了徐某某的人身保险理赔款各7万余元。就倪某是否继续妊娠事宜,经徐某、李某与倪某及其家人协商,倪某同意继续妊娠,之后徐某、李某以怀孕营养费为由向倪某汇款4万元。2013年10月29日,倪某产下一子,取名倪某某。孩子出生当天及当年11月底,徐某、李某先后两次探望孙子。2013年12月31日,徐某、李某第三次探望孙子时,双方产生口角,事后经当地妇联协调,双方矛盾有所缓解。此后,徐某、李某夫妇每月一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孙子。2014年8月下旬,徐某、李某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拒绝。8月31日,徐某、李某夫妇与两个亲戚至倪某住所要求探望孙子,双方为此又产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双方矛盾经当地派出所、妇联协调未果。徐某、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三次。2、倪某对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协助义务。对此,倪某辩称:因徐某、李某将徐某某的死因归咎于其而致双方产生纠纷,但其仍忍辱负重地继续怀孕,除了对孩子的母爱情结,也包含了对逝去丈夫的告慰之情,可徐某、李某并未消除对其怨恨。随着孩子的出生,徐某、李某的保留血脉愿望实现后,对其原有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强烈。其及家人虽为徐某、李某对孩子的探望提供了方便,但徐某、李某夫妇仍以各种理由借故滋事,为此还产生严重争执并报警处理。徐某、李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其母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要求驳回徐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倪某某十周岁时止,徐某、李某可每月探望倪某某一次,倪某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探望地点除徐某、李某与倪某商定的地点外,以倪某经常居住地或由倪某指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宜。二、驳回徐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倪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我国婚姻法虽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本案依据亲属权、代位继承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失独老人的关爱以及法定权利之恰当行使等因素,并结合徐某夫妇承诺会主动维护好双方关系的态度等方面,依法作出了支持徐某夫妇的探望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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