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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损赔偿项目及注意事项

[ 发布日期:2016-02-16 17:59:2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医疗费用票据及用药清单;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如需要购买其他药品,遵照遗嘱情况下列入诊疗记录本上。

  非医保范围之内的用药,一般,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不予承担。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比如开具的病休证明;如有异议,实践中,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适合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适合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在出院时及复查过程中应当主动要求医院出具建议休息的诊断证明,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认可。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当前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护理费显著高于法院能够认定支持的数额。我们建议,护理人员尽量由肇事方出面聘请。或者让近亲属中具有照顾能力,且有工作的人员请假护理。出院以后主张护理费,需要根据鉴定结论中需要护理的时间,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器具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及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可以主张赔偿。但是需要相关证据。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江苏通常认定每日15-20元。

  七、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营养期鉴定,标准一般每天15元左右。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辅助器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超过部分需要个人承担。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实践中,受害人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以上项目。

  十一、必要的康复费用

  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也可以主张。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对方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需要在这方面获得专业帮助,可电话联系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若干实战技巧,可给予法律帮助。

  十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三、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以根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并可以主张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律师提示:实践中只有构成伤残等级或受害人死亡,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一般按伤残等级计算,法院同时会考虑受害者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来确认赔偿数额,江苏适合高一般不会超过50000元。

  十四、其他财产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衣物损失、维修费用、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等。应当充分注意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并搜集相关证据。

  十五、伤残鉴定费

  一般包括会诊费和鉴定费。司法实践中,伤残鉴定费适合终由败诉方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

  十五、诉讼费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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