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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履行完毕是否能反悔?

[ 发布日期:2016-02-22 08:59:3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有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 “责任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后,受偿一方能否反悔并另行起诉要求增加赔偿数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提及。

  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属于民事合同性质,是契约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事所进行的意思自治行为。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明确,权利义务清楚,且已确实履行,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已履行完毕,不应再对该起事件承担责任。

  适合近,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了与上述纷争相同的案例,适合终法院采纳了通雅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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