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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变更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 发布日期:2016-02-22 08:59:45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孙某从王某处购得一辆二手车,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不幸的是,孙某于次日发生了车辆追尾事故,车辆保险尚未进行变更。经交管部门鉴定,该起事故孙某负全责。孙某进行了先行赔付之后,向保险公司报赔,然而被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条文来看,我国法律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后,标的受让人对保险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但只有在“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保险公司才能拒绝赔付。况且,保险公司在对待通知义务上也应给予孙某合理期限,未超出合理期限而没有通知到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公司仍应该赔付。本案中,孙某在车辆过户的次日即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合理期限之内,且并未出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事由,对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适合终采纳了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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