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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物业公司是否需要为老人草坪上的摔倒担责?

[ 发布日期:2017-01-12 21:53:23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物业公司是否需要为老人草坪上的摔倒担责?

  【基本案情】老蒋今年已年逾八旬,为就近照应老人,老蒋的女儿女婿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又购买了一套房屋给老蒋居住。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公共部分还设有健身器材,所以习惯健身的老蒋时常会过去锻炼。2016年1月14日下午,老蒋又一次出门到健身器材处锻炼身体,在锻炼完回家的途中,老蒋没有从水泥道路走而是穿过路边的草坪往小区主道走,没想到正好踩在草坪的一个坑洞上,当时老人就被绊倒摔下,后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老蒋接受了右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后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

  “小区的其他业主也都说那个坑洞存在有段日子了,为什么没有及时填补?我受伤就是因为物业没有尽到责任!”事后,老蒋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虽对老蒋受伤表示遗憾,但他们认为老蒋的受伤完全是一场意外。“年纪这么大的老人外出,子女难道不应该陪同吗?发生这样的意外是家人没有监护到位的结果。”物业公司表示,老蒋单独外出进行锻炼不慎摔倒而受伤,其子女及家属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虽然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物业服务方,但草坪不是道路,难免存在坑坑洼洼、高低不平的情形,不能就此认为其公司未尽管理职责。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辩论。

  【裁判结果】法院经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综合分析后,物业公司对老蒋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上级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合老蒋治疗、护理及精神损害情况,法院适合终判决物业公司向老蒋支付赔偿款1.6万余元,其上级公司在物业公司财产不足偿还上述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根据物业合同的约定,本案所涉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绿化负有养护、管理职责,而物业公司疏于维护导致健身器材周边的草坪无故出现坑洞,属于未尽物业管理职责,是对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对物业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及时消除危险的义务。健身器材周边草坪上的坑洞已经存在一段时间,物业公司却未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导致老蒋摔倒受伤,亦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故对老蒋摔倒所受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老蒋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安全通行的基本常识,行走时应注意自身安全,但其对健身器材周边的环境疏于观察,未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不慎摔倒,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故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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