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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车库出租开KTV业委会状告维权胜诉 2016-09-15

      地处陆家浜路的某公寓是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商品房小区,近年来随着业主车辆保有量增长,小区内停车位日益紧张。令不少业主感到不解的是,公寓楼底层原本规划的车库却被对外出租经营。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能否要求劳动者参加体检? 2016-09-15

      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有权全面了解拟录用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入职人员按用人单位要求进行体检,是对用人单位了解其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行为的认可,不存在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劳动者体检结果显示其为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拒绝聘用该劳动者,否则工程就业歧视。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2016-09-15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理解 2016-09-1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三种情形 2016-09-15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三种情形

  • 哪些离职情形,公司不用支付补偿金 2016-08-16

      并不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12种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工资不能随便扣,这些情况扣工资是不合法的 2016-08-10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 劳动合同解除及赔偿一览表 2016-08-07

      劳动合同解除及赔偿一览表

  • 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2016-06-08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变动,双方按变更后条款执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以后,劳动合同不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否纳税? 2016-03-09

      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重病患者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2016-03-09

      在江苏各级法院审判实践当中,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如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医疗期应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视情况自行确定。

  • 如何界定不同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2016-03-09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特殊情形 2016-03-09

      另一种意见: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目前江苏省各级法院对此认定有差异。

  • 劳动纠纷一裁终局的相关规定 2016-03-09

      劳动者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设计属相,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适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每项确定的数额以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数额确定,适合低工资标准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裁决数额自适合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

  • 十三种特殊情况下劳动关系认定之二 2016-03-09

      保险代理人作为自然人时,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与保险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不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

  • 十三种特殊情况下劳动关系认定之一 2016-03-09

      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告诉新的用人单位。

  •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2016-03-09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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