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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处罚量刑

[ 发布日期:2016-05-01 21:49:5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贩卖毒品罪的处罚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卖毒品方式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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