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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 发布日期:2016-05-01 21:02:3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在我国,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因此,为了加大打击黑恶势力的力度,全国人大在修订刑法时增加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条款。为了准确、及时地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合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发布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但是由于该罪系新罪,有些特征和一般犯罪集团或者流氓恶势力相像,而且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均出现了一定的分歧,故笔者拟就此作一些探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1.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既有组织、领导者,又有骨干分子,再加上处在基层的打手,总人数比一般犯罪集团要多。2.组织机构不需要很严密。为首的一般称为“老板”、“大哥”的居多,下面有共同参与预谋或召集打手或支付打手报酬及被害人赔偿费用的骨干分子,再下面就是打手,但除首要分子外,彼此间不一定有明确的隶属关系。3.组织的存在和主要人员相对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载体有多种多样,有涉足托运业务的托运部,有强制把持渔码头的所谓的行业管理协会等等,但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存在时间较长,为首的和骨干分子相对固定,流动性不大。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1.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一个原始积累的过程,有些一开始就暴力敛财,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大肆网罗人员,对竞争对手大打出手,以维护其独霸地位;有些则利用先前其他违法犯罪所得向合法商业领域渗透,如承包运输经营线路、开办公司等;而少数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行业及投入的启动资金都是合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靠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但也有其他手段,包括合法手段。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有些是可以明确划分的,但有些则难以区分,如有的开办托运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赚的钱并没有明确地归组织所有,但是支付打手报酬及被害人的赔偿金均由托运部账务开支,这种开支即可视为组织的钱;还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平时是不计报酬地替首要分子做事,但在这些人中普遍形成一种“没钱时可以向老板要”的概念,在某人“出事”后,首要分子也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摆酒压惊等精神安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该首要分子代表了组织,其所拥有的钱财也包括了组织的支出。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1.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采取的手段以暴力居多,且大都持械,因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眼里,只有暴力适合能体现效果,而被害人无法忍受,适合终不得不退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竞争的行业,或者交纳数目可观的保护费或者被迫联营。2.犯罪活动组织性较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先是集团犯罪,在每次犯罪活动前都有预谋、组织分工,且次数多,规模较大。有的怕人手不够,就异地纠集人员赶赴作案地,并有专人分发作案凶器,集中住宿,统一联络暗号,在砍杀对方过程中往往不分青红皂白,见人就砍,伤及大量无辜,而在事后或利诱或威胁迫使被害人接受和解或象征性地赔偿了事,致使有些被害人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还帮助作案者开脱罪责,使欺压、残害群众之势得到蔓延,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和司法解释相比,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已不是立法解释中必备的要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恰恰是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适合重要界限。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无法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实践中,有些当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里占有干股或受贿,而作为回报的是: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或恫吓受害方强行调解,或以各种理由给涉案人取保候审等等,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依靠大肆行贿换来无数强大的保护伞,并依托保护伞在特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使他人无法涉足此领域,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当然,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形式纷繁复杂,在实践中还必须仔细分析,严格定罪量刑。

  杨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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