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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大关县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例分析

[ 发布日期:2016-06-17 08:05:1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一、案件始末

  有网友发帖称,8月24日,一名4岁幼女被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XX强行掳至家中性侵。

  笔者从该县人保局获悉,郭XX已于3个月前被调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大关县委组织部干部科一位工作人员9月6日透露,郭XX在案发第二天即被停职处理,8月29日,大关县委正式发布了免职通知。目前,郭XX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网帖是受害幼女小玉(化名)的母亲刘馨(化名)请人代发的。刘馨告诉笔者,她在离县政府不远的地方开了一家店铺,丈夫在外地打工,小玉由她一人照料。

  刘馨说,8月24日晚上事发时她在店里洗碗,小玉此间两次被人试图抱走。第一次,小玉哭着进屋对她说“有人抱我”。刘馨当时认为,既然小玉回来了,抱她的人肯定也走了,“我就对小玉说,以后如果有人抱你,你就叫我。”

  后来,小玉走到了店门口。“不到一分钟,她就不见了。”刘馨称,那时大约是21时15分。

  一位邻居事后告诉刘馨,第一次时,是他看到有人要抱走小玉,对方见有人发觉,才把小玉放了回来。

  当天晚上下起了大雨。刘馨在附近的街道逢人便问:“有没有看到一个人抱着小孩”,但答复都是没有。无奈之下,她报了警。

  这时,隔壁一位开店的邻居告诉刘馨,小玉被抱走之前曾与她家的女孩一起玩耍,当时,一名男子坐在店门口逗她们玩。“邻居看到那个人喝酒了,就把她家女孩叫回店里。但没有把我家小孩叫走。”

  刘馨说:“邻居告诉我,那个人叫郭XX,住在县扶贫办,建议我直接去扶贫办找。”

  县扶贫办距离刘馨的店铺并不远。她喊起了小玉的名字,随后听到哭着喊妈妈的声音。“一听到女儿的声音,我心里面就有点希望了。”刘馨回忆。

  但接下来的一幕让刘馨有些震惊:女儿哭着从楼梯间走出来,没有穿外裤。“那种难过我不知道怎么说。”刘馨哽咽着说。

  刘馨称,自己本想去找邻居所说的“郭XX”理论,但因为之前听说他可能喝了点酒,担心其酒后打人,便带女儿先回去了。

  回到店里之后没多久,翠华镇派出所的警察也赶到了她的店铺。

  将小玉托给邻居照看之后,刘馨与警察一起回到了县扶贫办。刘馨称,由于当晚下雨,警察根据小孩的脚印找到了一个房间。

  “我们看到了那个人,上身没穿衣服,只穿了白色的内裤。”刘馨说,见到这名男子之后,她当即向警察表示:“小玉不见前的十多分钟,我看见他经过我的店门口”。不过,对方否认见过刘馨家的小孩。

  刘馨回忆,那名男子当时没有被警察带走,一位警察告诉她,对方不肯说自己的名字。

  23时许,小玉的姑姑王红(化名)接到了刘馨的电话。王红说,一听到小玉出事,她就与丈夫一起赶往派出所。没多久,那名男子也被带到了。

  在派出所,公安人员为小玉作了检查。之后,警察询问了母女二人。刘馨回忆:“当时小玉说,有一个‘疯子’把她抱到他家,抱到他床上。”

  8月25日2时左右,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刘馨带小玉去大关县人民医院作了妇科检查。医院随后出具了一份证明,称“处女膜完整,阴道擦伤有充血”。

  7时,刘馨收到了一份《立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为强奸案侦查”。告知书的落款单位是“大关县公安局”。

  8月29日下午,县公安局请刘馨和小玉去指认犯罪嫌疑人,指认之前,警察告诉刘馨已确认对方叫郭XX。随后,小玉在7人当中指认出了郭XX。

  大关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工作人员9月6日透露,8月25日,根据公安机关反馈的情况,郭XX被停职处理;29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郭XX被免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9月6日晚,新华网发布消息称,8月25日,大关县公安局对郭XX(1963年出生)刑事拘留;28日,大关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检方起诉建议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至5年。

  9月24日,大关县法院对郭XX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但郭XX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均不予支持,判处郭XX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受害者家属认为量刑过轻、且没有赔偿,遂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但遭到拒绝。随后,受害者家属就刑事部分依法向昭通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就80余万元民事赔偿部分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受害者家属将遭遇发在网络上,大批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众多网民发表评论质疑处罚不当。

  昭通市检察院受理申诉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大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向昭通中院提出抗诉;昭通中院依法受理此案民事部分的上诉,并于10月17日决定,将郭XX强奸幼女案刑事部分指令大关县法院再审,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并要求大关法院合并审理。

  10月25日,大关县法院就民事部分组织调解,双方达成民事和解,郭XX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5万元,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状。

  12月3日,大关县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6日作出判决后,受害人家属以及代理律师认可该判决。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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