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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刑法探讨

[ 发布日期:2016-11-29 08:08:3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引言

强奸是指男子用胁迫或各种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丈夫强奸自己的妻子。在我国古代将强奸作为一种罪名,指男子以暴力强行为奸,即以暴力强行与妻妾婢以外的妇女性交。《福惠全书刑名部*奸情*总论》载:“有挟刃排闼而强行玷污,如此谓之强奸。”由于我国古代社会的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理念的影响,丈夫在古代的强奸罪中是排除在该罪主体之外的。从西方社会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今,“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思想不断的传入国内,妇女权益意识的逐渐觉醒,妇女地位的也相应地逐步得到提高。从民国开始,宪法中就明确的规定了“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首先制定的就是婚姻法,其中就对妇女具有男子同等的地位进行了肯定。1992年我国颁布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广大妇女享受和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正是有了这些观念的深入,如今的妇女才会对认为有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而在事实的另一面,发生在婚姻家庭中的强奸却仍然大量地存在着。近年来仅山西省某市判决的3300宗离婚案件中,丈夫强奸妻子而引发的诉讼既占四分之一以上。适合近零点公司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在受调查的七成女性认为生活中的确大量的存在着“婚内强奸”的现象。

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1997年的白俊峰婚内强奸妻子案被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而1999年的王卫明强奸妻子案则被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强奸罪成立。问题是:同样是丈夫以暴力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婚内究竟有无强奸——司法实践裁决不一,立法规定模糊不明,国民认识众说纷纭。长期以来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理论及实务界各执一见,纷争不断。

一、学理上的争论

(一)否定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婚内强行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即不存在婚内强奸。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包括:

1、婚姻契约论。这是大多数持否定说学者的观点。即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契约。根据婚姻契约,妻子已经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丈夫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以这一合法契约为前提,即使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进行性行为,也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2、如果丈夫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那么,妻子拒绝的并不是性行为本身,而是丈夫的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因此,也不应成立强奸罪。

3、如果认为这种婚内强行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势必会使得丈夫经常处于提心吊胆的状态,会给家庭生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而且可能导致妻子歪曲或者捏造夫妻生活的真相,使妻子报复丈夫的手段合法化。

4、道德调整论。即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均有性生活的权利义务,因此,丈夫不应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

(二)肯定说

肯定说的观点近来似乎占据了理论界的主流。这种观点主要是从保护妇女权利的角度出发,认为妇女的性自主权并不因为婚姻关系而转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侵犯。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所谓配偶权或者同居权的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夫妻双方有满足对方性要求的义务,所谓的妻子承诺并不存在。相反的,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因此,只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就应当构成强奸罪,或者构成婚内强奸罪,以达到体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的目的。肯定说认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有两种主张。

1、时间肯定说。主张只有在三种情形下构成婚内强奸:一是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尚未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或同居,女方提出离婚的;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的;三是一审法院已判决离婚的。

2、情节肯定说。主张只有丈夫采用的是严重伤害妻子身体的暴力行为,且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采用胁迫手段,当着第三者的面而行奸的,才构成强奸罪。[1]

(三)折衷说

这种观点主要是以否定说为前提,认为既不能置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刑法中没有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行为人和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均不构成犯罪.以折衷说为前提,又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完全否认婚内强奸存在的可能,在一些非正常婚姻关系期间,比如夫妻分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等,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进行性行为,则可以构成强奸罪。

肯定说强调极端的女权主义,虽然很好地实现了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但是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很可能导致刑法重新回到专制的深渊;否定说中的道德调整论,男尊女卑的意识太重,而且也是无视目前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的女权运动的表现,更是对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破坏,甚至践踏了妇女的性自主权。

二、外国法律中的婚内强奸

西方社会原来也否认婚内强奸,认为丈夫享有婚内强奸豁免权,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然而,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进一步深入,传统的父权制强奸罪立法模式已经被打破,肯定婚内强奸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目前在西方已渐成潮流。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这是对普通法强奸罪概念的重大修改——婚姻关系已经不能阻却强奸罪的成立。美国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除新泽西州之外,还有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加和俄勒冈等州,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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