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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王某交通肇事罪案

[ 发布日期:2017-02-27 17:59:0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南京律师:王某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的一天下午,王某向往常一样驱车去徐某家帮忙,晚饭时间徐某留王某在家吃饭。二人忙碌了一天,共同喝点酒,聊聊天,气氛非常愉快,不知不觉就喝完了一瓶白酒。此时王某已经醉熏熏了,但他忘记了“酒后不开车”的良训,自认为自己车技娴熟,不会有事,于是开着自己的面包车驶上回家的路,却不知等待他的是一场灾难。王某驾车在张潮线上由西往东行驶。在酒精的麻痹下,其车速飞快,方向盘把握不牢,本该靠右行驶,王某却将车子驶向道路的左边。行至张潮线邵家边村地段时,前方出现了一名行人吴某,王某由于醉酒意识不清来不及躲闪,撞上了吴某。王某惊慌失措,迅速离开了现场。回到家,王某向家人说明了自己可能撞到人了,让家人帮忙救人,报警。然而,那名行人吴某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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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王某事后主动自首,并与被害人吴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6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句容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王某交通肇事案件,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违章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合后句容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不仅毁了王某,也毁了吴某。在此提醒大家提高自律意识,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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