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非法拘禁、强奸刑事犯罪案
本案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基本案情】被告人邵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张某某,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邵某约见张某某,并在吉林省榆三公路道南加油站附近,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女,17岁)拽上一辆捷达出租车前往吉林省榆树市,在一家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6日。2013年6月26日,邵某又将张某某带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8日。2013年6月25日,邵某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吉林省榆树市后,在一家旅店内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行为,6月26日邵某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哈尔滨市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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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欺骗被害人与其见面、胁迫并拘禁被害人,并在拘禁期间,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强奸的恶性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刑法和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长时间对同一妇女非法拘禁并多次实施强奸的,一般认定为“情节恶劣”。本案中虽未按十年以上掌握对被告人的处刑,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长时间在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从高”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九年,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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