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于2013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患有肺结核疾病于2013年10月9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何某事先将分装好的毒品海洛因藏匿于无锡市滨湖区、崇安区各处,在购毒者与其联系购买毒品后,被告人何某即让对方汇款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告知毒品藏匿地点,由购毒者自行前往寻获毒品。被告人何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10次将毒品海洛因共计3.3克出售给钱峰、朱治、陆志东等人,得款共计人民币3300元。后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和藏匿处查获毒品海洛因10.49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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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剩余刑期四年二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零包贩卖毒品是末端毒品犯罪行为,而末端毒品犯罪的飞速增长,大大促进了大宗及源头毒品犯罪的发生。对于多次零包贩卖小额毒品的,应从重打击。被告人何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因病被监外执行后不思悔改,在监外执行期间更加猖狂的贩卖毒品,并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交付毒品,企图逃避法律追究。适合终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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