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刘某是云南玉灵宝之堂珠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3月、5月、7月,刘某先后在泸州、南充、遂宁等地成立宝之堂分公司,组织杨某、相某、李某、侯某、刘某1等人,以开展玉器戴养业务为名,以高额回报“劳务费”为诱饵,以聘请部分人缘好有一定宣传号召能力的客户为“理财顾问”进行宣传等手段,并通过虚构翡翠戴养养生增值、公司资金雄厚、投资有保障无风险等假象,鼓动社会不特定人员,特别是中老年人积极缴纳资金。至案发共吸收资金人民币6242.68万元,扣除期间已返还“劳务费”和退合同款,尚欠集资款项人民币5814.795万元。刘某等人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还贷款、放高利贷、公司员工高额提成、公司日常开支运转、寻宝被骗等,致使大部份资金无法追回,不能返还,且公司无正常投资性盈利收入。案发后,遂宁、南充、泸州等地有2060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3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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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遂宁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于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杨某、相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二审维持了遂宁中院的一审判决。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近年来,社会财富的规模增大和正规金融的服务局限叠加影响,使民间融资的体量显著增加。而随着民间融资市场迅速活跃的,还有以非法集资等为代表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即是较为典型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达到6000多万元;受害人数多,涉及遂宁、南充、泸州多地数千人;该案吸收的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达4000余万元。由于受骗参与非法集资的以四十至六十岁年龄段中老年人居多,许多人毕生的积蓄一夜化为乌有,生活陷入困顿,引发受害群众集体上访,对遂宁、南充、泸州等地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司法机关依法对刘某等人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惩,为被害群众追回了部分损失。本案对于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集资诈骗行为的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增强人民群众投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适合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较为明确地列举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4个条件和11种行为,列举了构成集资诈骗罪的11种行为和8种情形,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普通大众甄别非法集资行为。然而,社会法治意识淡漠、民众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为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加强法治宣传、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以形成社会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围剿,是解决当前民间融资乱象的重要途径。希望通过对本案的镜鉴,有助于形成对非法集资的法治高压,和全社会参与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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