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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案例常某故意伤害案

[ 发布日期:2016-07-29 14:51:54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南京刑事律师案例常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常某与其父常某1(被害人,殁年56岁)、母郑某共同居住,常某1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18时许,常某1酒后又因琐事辱骂郑某,郑某躲至常某卧室。当日20时许,常某1到常某卧室继续辱骂郑某,后又殴打郑某和常某,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某见状夺下菜刀,常某1按住郑某头部继续殴打。常某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某1头、颈、肩部等处,后将常某1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常某1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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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常某投案自首,其母表示谅解,同时考虑被害人常某1平时饮酒后常常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故对常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本案被告人常某已经将被害人常某1手中的菜刀夺下,但常某1对郑某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虽然殴打的不是常某,但其扬言要杀死全家,结合常某1平时酒后常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能排除其暴力行为造成更严重后果的可能。因此,常某针对常某1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有权进行防卫。但从常某持菜刀砍击常某1造成多处损伤并致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分析,确实与常某1徒手家暴行为的手段和严重程度不对等,因此可以认定常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同时考虑到常某将常某1砍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案发后投案自首,得到其母亲的谅解。常某1具有家庭暴力既往史,常某1的其他亲属和邻居也要求对常某从轻处罚等情节,对常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是完全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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