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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李某绑架罪案

[ 发布日期:2016-12-16 21:28:0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南京刑事律师:李某绑架罪

  【基本案情】2013年4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吸食毒品后驾驶轿车,途中与妻子杨某发生争执后,以自己被人跟踪、认为有人要迫害自己为由,将车停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高青路路口处。后被告人李某下车到路边小吃摊处拿取菜刀一把,并持菜刀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路口的别克SGM7183MTA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等处砸坏,随后又持刀劫持正在高青路13号店门口玩耍的被害人汪涛(男,2009年4月10日生)作为人质,以此要挟被害人母亲徐萌萌等人为其报警,造成路口多人围观。经鉴定,被砸坏别克轿车物损价值人民币2627元。嗣后,被告人李某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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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持刀犯罪时还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绑架的目的、手段、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其人身情况和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本案是绑架罪中一类比较特殊的案件。本案的裁判中主要考虑了绑架行为的持续时间,对人质的伤害程度,被告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认定被告人李某属于“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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