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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资纠纷烧厂致14死 放火犯被执行死刑

[ 发布日期:2016-06-13 08:05:19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昨天上午,媒体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手制造了汕头市潮南区“12·4”恶性纵火案,导致该区陈店镇某内衣模具厂14名员工死亡惨剧的放火罪犯刘某某,与因嫖资问题发生纠纷而故意杀人焚尸的放火罪犯许随彬一起,于12月12日上午在汕头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了解,现年28岁的男青年刘某某是湖南省攸县人,于2011年8月份到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新溪西村某文胸模具厂务工。2012年11月底,该模具厂老板陈某鹏怀疑刘某某多报生产数量,要求刘某某解释清楚否则将不结算其当月工资。刘某某多次与陈某鹏交涉后,陈某鹏仍表示结算时要从刘某某的工资中扣款500元,双方遂起纠纷。

  同年12月3日,刘某某先后到陈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新溪西村村委会反映问题,但未等到满意答复。次日上午,刘某某发短信威胁陈某鹏却遭对方讥笑,遂决定到文胸厂放火报复对方。

  当天下午3点钟左右,刘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两个打火机和装有汽油的塑料壶进入陈某鹏的内衣模具厂,往一楼地面及堆放的海绵和布料等物上泼洒汽油。当泼洒至二楼的楼梯转角时,刘某某听见二楼有人说话,便跑回一楼将洒有汽油的物品点燃后逃离现场。

  该场大火迅速蔓延,致使该厂约30名员工被困,林某珍等14人在火灾中被烟熏窒息死亡,袁某珍和袁某勇两人在逃生过程中受伤。火灾还导致房屋及其他财物损毁共计价值227.6万多元。

  经审理,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日,汕头市中院遵照适合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刘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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