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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相关罪名差异 2016-05-01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 职务侵占侵占罪的界限 2016-05-01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2016-05-01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2016-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016-05-01

      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2016-05-01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 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16-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

  •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6 2016-05-01

      2003年9月18日适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2日适合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3]16号发布 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 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 2016-05-01

      被告人彭国军,男,30岁,原系陕西省人民警察学校财务科出纳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0年9月22日被逮捕。

  • 多次挪用公款的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2016-05-01

      被告人冯安华,男,29岁,原系贵州省六盘水市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部综合科工作人员。1998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知识 2016-05-01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又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争议问题非常多的一种犯罪,因此对办理此罪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给予关注、分析,以求取得明确的共识,对正确处理案件是非常有必要的。

  • 挪用资金罪的罪数问题 2016-05-01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时,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成立挪用公款罪。

  • 挪用资金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分 2016-05-01

      金融机构中发生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和挪用公款行为有相似之处,均可表现为采用违法手段将公款(或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在实务中,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被作为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的情况也有先例。

  •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2016-05-01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2016-05-01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2016-05-01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适合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2016-05-01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

  •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 2016-05-01

      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 挪用公款罪的刑法条文 2016-05-01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2016-05-01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 挪用公款罪 2016-05-01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 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2016-05-01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

  •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环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05-0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05-0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利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016-05-01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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