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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娟等组织、领导特大传销活动案

[ 发布日期:2016-04-11 16:37:4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丽娟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名为“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之后王丽娟先后发展被告人刘国强等3人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刘国强等人又陆续发展被告人王丽杰等人,通过层层发展、复制,逐步形成了以王丽娟等家族成员为骨干的传销组织体系。该组织自2010年8月由南宁市搬迁到合肥市包河区等地以进行“资本运作”为名,不断诱骗下线人员。后王丽娟等42人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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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娟等42人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多人购买虚拟“份额”,参加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42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评析】本案是安徽省适合大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至案发时,王丽娟领导的传销体系共有“老总”200余人,传销人员共计8500余人,涉案金额达2.4亿元,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本案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打击了传销人员的嚣张气焰,有力地配合了合肥市打传活动的整体推进,维护了合肥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传销是近年来逐渐猖獗的经济类犯罪,一般以国家工程、连锁经营等名义宣传,而实际就是诈骗。希望本案及其他传销案件能警醒社会公众,深刻认识到传销的危害,远离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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