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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滋玮贪污案[第292号]——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2016-03-23

      被告人胡滋玮,男,1956年2月26日生,回族,被捕前系江苏苏州物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外贸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任苏州物资集团公司汽车经营公司总经理、华东汽车贸易苏州联营公司总经理、苏州物资集团公司第三贸易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侵占罪,于1999年11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00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

  • 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 2016-03-23

      被告人尚荣多,男,47岁,成都理工大学副校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3年6月29日被逮捕。

  • 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处理 2016-03-23

      被告人朱洪岩,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原系江苏省泗阳县食品总公司肉联厂厂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4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8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逮捕。

  • 国家机关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6-03-23

      被告人李祖清,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任大悟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4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 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 2016-03-23

      被告人高建华,男,1945年1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逮捕,2004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第454)号 2016-03-23

      被告人陈焕林,男,1962年3月5日出生,农民,原任潮安县彩塘镇和平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1月30日被逮捕。

  • 束兆龙贪污案 2016-03-23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束兆龙犯贪污罪,向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刘爱东贪污、受贿案 2016-03-23

      被告人:刘爱东,男,41岁,原系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住大邑县晋原镇北街。2003年6月12日被逮捕。

  • 王一兵贪污案 2016-03-23

      被告人:王一兵,男,55岁,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海宝耀建材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本案,于2001年8月17日被逮捕。

  • 刘某贪污案[第786号] 2016-03-23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55年5月11日出生,原某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 李培光贪污、挪用公款案[第1016号] 2016-03-23

       被告人李培光,又名李建华,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原系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四公司)南广铁路NGZQ -4项目部一分部财务主任。2010年9月8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 陈强等贪污、受贿案(第1071号) 2016-03-23

      被告人陈强,男,1951年6月5:日出生,原系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副主任、浙江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主任、浙江省听力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听力中心)主任。2013年5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逮捕。

  • 贪污罪指控的适合低证据标准 2016-03-23

      刑事诉讼控方适合低证据标准,是从控方指控犯罪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化;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据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适合低证据要素与证据准则。

  • 贪污罪立案标准 2016-03-23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 贪污罪主体要件 2016-03-2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贪污罪主观方面要件 2016-03-23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2016-03-23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 贪污罪刑法条文 2016-03-23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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