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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例

[ 发布日期:2016-07-28 08:04:5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文章来源: 现代快报 记者 刘劲松 王夕

昨天上午,某市人民政府原秘书长丁xx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xx于2003年至2006年在担任中共溧阳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单独或分别伙同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万元、欧元1万元。法院认定了以下三笔犯罪事实:

2005年6月至7月间,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为感谢丁xx在担任溧阳市领导期间对其企业的支持和帮助,邀请丁一家三口一起到其公司吃饭。饭后,陈某在送给丁儿子的礼品中夹放了1万欧元。

江苏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为了感谢丁xx曾对其企业的关照和支持,于2006年1月19日,在支付丁xx妹妹货款过程中,以转账形式多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至其个人账户,委托她将这100万元转送给丁xx。春节期间,丁xx在金坛市其父母家中,从其妹处得知,徐某通过她转送给自己人民币100万元。

2006年春节期间,溧阳某制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缪某为感谢丁xx对自己企业的关照和支持,在溧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袁某的陪同下,到丁xx家中,送给丁5万美元及洋酒等礼品,当时由丁妻收下。2006年5月9日,得知缪某被检察机关讯问,丁xx即让妻子托亲属将5万美元及部分礼品退还给缪妻,其亲属在同年6月初退还。

法院还查明,1997年至2000年,丁xx在担任中共某市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部长期间,在下属企业改制、转让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100万元;2001年至2003年利用担任溧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溧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00万元。该院一审以被告人丁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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