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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 发布日期:2016-07-07 08:05:1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2)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是:①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A、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客观原因”导致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挪用公款后“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B、挪用公款后“畏罪潜逃的”,仍是挪用公款性质;但是“携款潜逃的”,以贪污论。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以贪污罪论处。②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③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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