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适合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这里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且进行非法活动的”这是一个并列条件。
挪用公款数额在l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立案。这主要是指挪用公款用于生活开支、婚丧嫁娶等。在这种情形下,必须同时具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两种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以犯罪论处。所谓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前已超过3个月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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