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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发布日期:2016-10-07 08:07:1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何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刑法修订后,适合高人民法院在短短的三年时间内,对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两个司法解释,其中1998年5月9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何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刑法修订后,适合高人民法院在短短的三年时间内,对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两个司法解释,其中1998年5月9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8年解释》)第一条,即是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2001年10月26日,适合高人民法院专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作出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1年解释》)。
一、关于“以个人名义”问题


《2001年解释》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两条内容,均要求公款挪用者“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才能构成挪用公款。显然,“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是挪用公款罪的重要特征和构罪要件之一。该行为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职务性。即公款挪用者利用自己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或者主管财务、全盘管理的职权便利将公款借出。其“便利”只能是职务上的便利。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常特定的特殊主体,只能由具有某种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二是违法性。即公款挪用者未经批准或者许可,违反财务规章制度,擅自将公款借出。其行为方式主要有:直接挪用公款,动用库款;以公款放贷,以公款取息;冒名贷款,自批自贷;私自截用公款等。其违法性的核心内容是“擅自”借用。


三是由秘密性向公开性转化。挪用公款在过去往往是秘密进行的,主体一般限于单位财务人员,而现在挪用公款者系单位负责人的情况较多,这类单位负责人往往允诺用款者的请求,有的只要用款人打个借条,即将公款借出;有的连借条都不要,直接向财务人员打招呼,将公款借出。当借出的公款不能按期归还时,这类负责人有的指派单位人员追讨公款;有的甚至通过诉讼渠道追索款项,其前期挪用公款行为完全公开化。


二、关于用款者的问题


根据《2001年解释》的规定,公款的使用者如何,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重要内容。尽管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都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的使用者,但其范围存在前提条件的限制。


1、自然人。《98年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而现行《2001年解释》规定公款使用者之一为自然人。这一规定在表述上使用“自然人”称谓:将不规范的用语法律化,使之与其他法律、法规在法律术语上统一起来;在内容上确定为“其他自然人”,应理解为除挪用者本人以外的自然人。显然,《98年解释》规定的用款者包括挪用者本人,而《2001年解释》将其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挪用者将公款挪作自身使用,不属挪用公款罪的范畴。这是《2001年解释》的重大变化之一。


根据《2001年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使用者如果是“其他自然人”,其挪用者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前提条件即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作为挪用公款的使用者,这一规定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区别开来,改变了《98年解释》中“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与其他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平行对待,体现了不以“所有制”不同而区别对待的平等原则,反映了有关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成份,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者的精神。


3、其他单位。从法律意义上讲,“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以外的所有单位。这个范围很广,看似所有的单位都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的使用者。但是,正如上述自然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公款使用者,要受公款挪用者“以个人名义”借出公款的限制一样,“其他单位”也要受这一条件的限制,并且还有一个附加条件,即公款挪用者“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将公款借出。《2001年解释》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只有公款挪用者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其公款使用者才能不受限制,即“其他单位”均可作为挪用公款的使用者。


三、关于“为谋取个人利益”的问题


根据《2001年解释》第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为谋取个人利益”是指行为人谋取个人某种好处的主观动机。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既包括谋取个人不正当、非法的利益,也包括谋取个人正当的、合法的利益。


二是既包括个人已经实现了的利益,也包括个人尚未实现或者正在实现的利益。无论个人利益实现与否,只要行为人有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即符合“为谋取个人利益”的要件。


三是既包括个人物质利益,也包括个人精神、名誉、荣誉利益。除了物质利益外,个人利益本身还包括精神、名誉、荣誉等方面的利益以及相关的权益。如子女招工升学,自身提职提级,劳动模范表彰,解决配偶工作等,都应属于个人利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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