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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发布日期:2016-12-22 08:07:1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
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
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
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适合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
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
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指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原因。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的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究。

本条文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该罪的目的是为了完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体系,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政形象和威信。但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单一,没有数额情节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幅度,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反而出现与立法本意相反的问题:

一、有悖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但由于该罪只规定了一个处罚幅度,就会出现犯罪情节轻重不同,而处罚相同的现象,导致罪刑失衡,也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二、不利于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标准采用了“分段” 式的规定,即对不同的贪污贿赂数额,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分5000元以下、5000元至5万元、5万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四个情节。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数额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要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贿赂数额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而根据适合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这样,部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受到查处时,避重就轻,拒不交代财产的来源,而贪污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证据的单一性加大了查实财产来源的难度,致使财产来源根本无法查清。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以及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应比照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情节,规定与数额大小相适应的法定处罚情节,并适当加大量刑幅度,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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