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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问题

[ 发布日期:2017-01-27 08:08:59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数抵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6、缓刑问题。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一、追诉时效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如何计算,适合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挪用公款罪如何计算追诉时效期限问题的批复》中专门作了规定,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适合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挪用成立之日起计算。”这个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两个都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以后才归还,离挪用时刚好超过5年被发现的案件,其中一个因为是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而过了追诉期限,未受到司法追究,另外一个因为不是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是用于其他活动而未过追诉期限要受到司法追究。这样使立法本身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加以从重打击的效果难以实现;同时,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进行其他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进行追究,显失公平。因此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当统一从挪用公款归还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未还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理由是: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并不损害公款的处分权,如果被挪用的公款未归还,那么该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一直被侵犯,挪用公款的危害并未消除,仍然处于一种继续状态,等到公款归还时,损害公款的行为才终了。

  有人认为挪用公款罪是即成犯,无论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还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一经实施终了,即完全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既遂,它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特征,所以适合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犯罪的追诉期限是以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属于继续犯而不是即成犯。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施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段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状态。挪用公款罪完全符合上述特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通常在公款挪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公款归还的一段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被挪用的公款在未归还前,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仍然被实质侵害。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于挪用公款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当统一从挪用公款归还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未还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多次挪用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一)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问题

  对于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1998年施行的《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然而,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司法解释不但无法适应实际需要,而且产生了难以解决的冲突。具体而言:此文章“有关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问题”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xsfzzl/nygkz/2300.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xsfzzl/nygkz/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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