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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 发布日期:2017-02-01 08:09:04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2)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是:①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A、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客观原因”导致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挪用公款后“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B、挪用公款后“畏罪潜逃的”,仍是挪用公款性质;但是“携款潜逃的”,以贪污论。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以贪污罪论处。②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③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近年来,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发现计生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计生对象的侵权犯罪时有发生。此类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调查所获线索,该院2004年元月至2005年10月共立案查办计生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案件9件9人,占其直接立案总数的37.5%,此类案件的查办维护了公民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笔者试就该类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乡镇计生部门的聘用人员,有小分队队长,还有小分队的工作人员。在立案查办的9人中,有7人属聘用人员,占总数的78%。

2、犯罪手段单一。查办的这9起案件都是以非法限制计生对象或其直系亲属的人身自由为手段,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俗称计生罚款)为目的,严重违反了国家计生政策“七不准”,执法犯法,侵犯了计生对象的人身权利。

3、主观故意明显。涉案人员或安排人看管计生对象,或将计生对象锁在室内,或用语言威胁计生对象使其不敢离开指定的地点。

4、造成的后果严重。如:予灵镇计生办李某非法拘禁案致使计生对象跳楼,头部摔伤,经鉴定为重伤;焦村镇计生办何某非法拘禁案,非法限制计生对象人身自由37个昼夜;函谷关计生办康某非法拘禁案,连6个月大的婴儿都不放过,对其一家三口非法拘禁两天两夜。

5、结案后有罪判决率高。其中4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件被判处缓刑,还有2件近日已移送审查起诉。

二、造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

1、领导监管不力。由于计生工作是基层乡镇的“老大难”工作,大多数乡镇的主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都是采取下经济指标,下工作任务,下提成办法的管理方法,对具体工作,或置之不理,或不闻不问,全权交由计生工作人员去办,致使部分计生工作人员随心所欲,对拒不缴纳计生罚款的计生对象想关就关,而且理直气壮地说是为了工作,违点法不算啥。

2、聘用人员素质较低。灵宝市乡镇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匮乏,大多数计生办只有一名主任是正式人员,其余人员都是聘用人员,这些聘用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执法资格。

3、知法犯法,法制意识淡薄。这些人也都知道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对象,应依法移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采取其它合法手段予以解决。但是这些人认为那样做,不但费时、费力、费钱,而且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只要是为了工作,对计生对象关几天没什么关系,这样做也是为给国家收钱。因此适合后不明不白走上了犯罪道路。

4、群众生育观念落后。部分群众“重男轻女”思想非常严重,为了生育男孩不惜倾家荡产,四处流浪,陷入“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怪圈里,给计生执法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使计生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因急功近利而采取违法行为。

三、预防该类犯罪的对策

1、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到子孙后代、国富民强的一件大事,从而使他们自觉地执行计划生育国策。

2、计生部门要加大对计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培训、教育,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同时与人民法院等部门加强协调,切实用法律、法规规范计生执法工作。

3、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主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作为计生工作的负责人,要监管到位,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管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4、检察机关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严厉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同时,不断加强预防工作,用身边案例教育计生工作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

5、计生工作人员查办计生案件时,要向计生对象告知有关行为规范以及其享有的权力和应履行的义务,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的互相监督。

6、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深入乡镇基层,对计生对象进行明查暗访,调查了解有关计生部门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此文章“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浏览地址:http://www.jstylaw.com/xsfzzl/nygkz/2305.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jstylaw.com/xsfzzl/nygkz/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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