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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与非罪的界限

[ 发布日期:2016-05-01 17:19:1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抢夺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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