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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分析

[ 发布日期:2016-07-10 08:05:3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通常是丈夫)违背另一方的意志,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古今中外都普遍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女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此类行为应属道德调整范畴,有人主张将其定性为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犯罪一样以刑法予以调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婚内强迫性行为产生的原因:妇女与男子权利上的不平等

(一)历史上对妇女权利的剥夺是婚内强迫性行为发生的根源

自人类出现私有制,产生阶级以来,男子便在社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妇女始终处于依附的地位。在以西周为代表的我国奴隶制社会,“礼制”就成为治国的一条基本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男女有别”,含男尊女卑之意。《礼记。郊特性》说:“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母,嫁从丈夫,夫死从子。”这说明妇女一辈子受制于男性,无独立的政治地位,甚至无独立的人格。封建社会立法者更是将“三纲五常”作为立法的原则,把“夫为妻纲”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础。《仪礼》说: “夫者,妻之天也。”妻子被看成丈夫的“私产”,可以被任意处置,根本就谈不上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更说不上具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合法婚姻掩盖下女子完全处于被压迫地位。婚内强迫性行为实际上是男子的特权,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妻若因此告夫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婚姻关系中女子对丈夫只有义务,没有丝毫权利。婚内强迫的性行为此时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合法的现象。

(二)现代社会环境中对妇女权利的漠视是婚内强迫性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

1.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人类历史上,封建社会占据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它的影响并不因这种制度的消灭而消失。封建意识和封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难以抹去,在许多地方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当今,女性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依然不被重视,女性性的权利更是被人们所忽略,不要说采取保护措施,就是提及者也为数甚少。丈夫常常认为妻子有满足自己需要的义务,因而即使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也不为过。

2.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中国女性走上社会与男子同工同酬创造了良好条件,为女性的基本生存权利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就获得了彻底解放。我们必须看到,真正实现男女权利在各方面的平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是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造成的在竞争中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男子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更加广泛的空间,同等条件下可能创造出比女子更多的财富,取得经济上的优势地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利永远不会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一观点是说权利要受经济的制约,要以经济作为基础。当前我国妇女在经济上或者说在创造财富方面不如男性,处于弱势地位,经济上不独立或不能完全独立,依附于男性,可能导致男子在家庭生活甚至在性生活中滥用权利。

3.妇女自身的弱点。一些妇女权利意识不强,不懂得在大妻性生活中自己也有性的权利,错误的理解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认为丈夫违背自己意志的强迫性行为也是合法的,不知道维护自己的神圣权利:还有一些妇女虽然知道丈夫的强迫性行为是不对的或是违法的,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为了维护自己、丈夫、家庭的形象而忍气吞声,听任丈夫的所作所为。尽管也有个别妇女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尊严,但是她所承受的各方面压力和所付出的代价却是难以想象的。以上这些都使得妻子不知、不想、不敢告发自己的丈夫,同时也造成了严重侵犯妻子性权利的丈夫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

(三)法律的偏颇是婚内强迫性行为犯罪化的障碍

从法律制定主体看,男子在经济上占有主导地位,必然在法律上反映出他的特权来。正如法学家麦金侬指出的那样,“国家是男性的同事,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男性权利制度化,从女性观点看,国家并未禁止强奸,而是将其规范化、合法化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的制定中,男子无论在人数上还是在所起的作用上都远远超过女性,因而自觉或不自觉地从男性本位出发,忽视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从法律的内容看,在许多国外立法中,婚内强迫性行为并不规定为犯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一些国家的刑法典都将婚内丈夫对妻子的性强制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例如在英国和美国,强奸罪仅指未经不是他的妻子的女方的同意,使用暴力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到1977年为止,美国有29个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应因强奸妻子而被起诉,直到1993年婚内强奸的豁免权才在美国法律中被完全废除。我国刑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和明文规定处罚标准,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不利于对婚内强奸犯罪的打击。

二、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一)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人格权的内容。女性和男性一样,从出生开始就享有作为人而天然具有的权利,包括性方面的权利,这是人生固有而无需权利主体积极作为的。女性的性权利是女性人格尊严的体现,法律虽然没有对此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它是人格利益的一个方面。同时它又是妇女的具体人格权,首先,妇女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保持其身体完整、免遭他人性侵犯以及支配自己身体进行正当性活动的权利,因此性权利是妇女身体权(贞操权)的一部分;其,妇女享有按照其自主意志,进行正当性生活的自由权,所以妇女性权利也是自由权的一部分。适合后,奸女性权利还是健康权的一个内容,因为侵害妇女的性权利必定会损害妇女的生理健康和精神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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