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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强奸 寻衅滋事刑事抗诉案

[ 发布日期:2016-09-17 08:07:0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被告人高xx,男,32岁,无业。1985年4月高xx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拘留十五天。1986年6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5年8月22日,因进行流氓活动被治安拘留十天。1996年2

 


月18日,高xx因涉嫌强奸犯罪被收容审查,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xx强奸妇女、寻衅滋事一案,经湖南省株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其犯罪事实如下:

 


强奸罪

 


一、1990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xx在株洲县禄口镇街上拦住7路公共汽车,将该车18岁的女售票员文某强行拖至高家,并以“打死你”和持红砖砸手等暴力胁迫手段,对文某实施了强奸。此后,高xx采取殴打、持刀刺伤的方法或以杀害文某家人相威胁,多次对文进行强奸

 


,致其两次怀孕堕胎。

 


二、1991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高xx以到岳阳楼游玩为借口,将株洲县禄口镇职业中学19岁的女学生谭某某骗至湘阴城关镇一旅店。次日凌晨2时许,高xx窜入谭某某住的房间,用袜子堵住谭某的嘴,实施了强奸,致谭某某怀孕、堕胎。

 


三、1991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xx到株洲县禄口镇职业中学,威胁17岁的女学生凌某,并把凌强行拖出课堂,到禄口镇杨梅村一茶山坡时,高xx不顾凌某的哀求与反抗,将其强行按倒在地实施了强奸。此后,高xx还多次到学校纠缠凌某,先后两次对其强奸。

 


四、1991年10月4日晚,被告人高xx将禄口职业中学16岁的女学生李某骗至禄口镇渡口附近的湘江河堤边欲行强奸,遭到李某某反抗。高xx以“这里不久前还杀了一个女的,乳房和下身都被割去了,你不懂味”等语言相威胁,将李某某拖至一水塘边,不顾李的呼喊和反抗,将

 


李按在地上碰昏头后对其进行了强奸。李某某害怕再次被高xx强奸,被迫中途退学。

 


五、1993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xx负案躲藏在株洲县洲坪乡北坪村黎有力家时,结识了17岁的女青年陈某某,高xx以打扑克为由将陈骗进黎有力家卧室内,不顾陈的反抗,将陈按在床上实施了强奸。

 


六、1996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高xx到株洲县湘禄娱乐城,以陪吃饭为名,将19岁的女服务员陈某某诱骗至高xx家中,并拿出弹簧刀、匕首抵住陈脸部进行威胁,对陈某某实施了强奸。

 


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高xx于1995年10月至1996年2月期间,先后到株洲县禄口渔场基建工地、迎宾饭店等地,寻衅滋事4次,随意殴打5人。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高xx违背妇女意志,先后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文某等5名女青年,构成强奸罪,且犯罪情节恶劣,民愤极大。同时高xx还寻衅滋事,多次随意殴打多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高xx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犯罪,应从重处罚。1996年

 


12月5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xx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xx不服,以“不是强奸,是通奸”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7年7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7年10月2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高xx犯强奸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高xx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高xx在解除劳教后和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先后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分别强奸女青年文某、凌某、李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已构成强奸罪,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

高xx

还多次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遂于1998年3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高xx犯强奸罪的量刑部分,以高xx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

 


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宣判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及量刑不当,判决确有错误,遂提请适合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适合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并补充了被告人高xx在狱中的表现等证据材料后认为,被告人高xx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对多名女青年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终审判决对高xx强奸谭某某、陈某某的事实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准。

高xx

强奸女青年6人,致2人3次怀孕,犯罪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重。其犯强奸罪之前曾被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直至判处徒刑,实属屡教不改。犯罪后又拒不认罪,扬言要报复,还企图收买侦查人员。根据高xx的犯罪情节及后果,应予严惩,无任何从轻处罚情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

 


高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999年6月7日,适合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抗字〔1999〕3号刑事抗诉书向适合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适合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适合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指控高xx犯强奸多名女青年的犯罪事实以及二审改判被告人高xx死缓,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xx强奸陈某某未予认定与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符;对高xx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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