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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遭同性强奸讼诉无门

[ 发布日期:2016-09-26 08:07:14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同性强奸犯法吗,是否构成强奸罪?本文为您讲述一个求职遭同性强奸讼诉无门的案例。18 岁临县男青年小锋(化名)太原求职遭遇同性“强奸”,当他希望通过法律制裁对方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难题:对于“男男强奸”问题,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法律上竟没有明确规定。

18 岁临县男青年小锋(化名)太原求职遭遇同性“强奸”,当他希望通过法律制裁对方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难题:对于“男男强奸”问题,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法律上竟没有明确规定。为出心中的恶气,小锋伙同他人设局抢劫了强暴自己的男子。12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小锋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求职遭同性恋“强奸”

小锋是山西临县人,今年9月,他来太原找工作,其间认识了男子小龙。“你要想挣钱,可以到迎泽大桥西南侧的公园里试试。”多次求职碰壁,小龙给小锋出了一个主意,至于什么工作,小龙没细说,“你去了,自然就知道了!”

10月中旬的一天,小锋来到该公园“求职”,不想却遭到同性恋骚扰,小锋愤愤离开公园。事发两天后,小锋在劳务市场求职时,一骑摩托车的男子主动上前“搭讪”。男子说,自己姓张,两天前曾在公园见过小锋,并说自己也认识小龙。

“他要请我吃饭,我当时身上也没钱,就同意了。”在前北屯村一小饭店内,张某好吃好喝款待小锋。架不住张某的连续敬酒,4瓶啤酒下肚后,不胜酒力的小锋被男子拉着开了房。“我当时喝醉了,倒头就睡着了,凌晨两三点,我感觉肛门疼……”小锋说自己疼醒后,发现张某正在鸡奸自己。

小锋吓坏了,大叫一声推开张某。当晚,小锋再没敢合眼,静坐到天亮后离开旅馆。

设局抢劫报复

“我问过懂法律的朋友,也上网查过,法律上对我这种受害人没有什么说法!”遭到同性强奸后,一肚子气的小锋连案都没有报,决定通过自己的力量来报复张某的强奸。

之后,小锋将自己遭受强奸告诉了朋友秦德祥,说要抢劫张某,让其破点财受点教训,秦德祥随后叫来朋友郭志伟和吕旭东帮忙。

10月29日,小锋与张某电话联系后,相约在后王村小锋的暂住处见面。当晚10时许,张某如约而至,他哪里想到,在屋里等他的不只是小锋。在小锋的指挥下,张某被按在床上,挨了一顿暴打。

随后,秦德祥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宽胶带,将张某封了嘴并把手脚绑住,抢走其身上的6000元现金、一部手机、一部数码相机和一枚金戒指。随后,四人锁上房门跑了。

案发后,小锋与郭志伟相继落网,另外两人在逃。

同性“强奸”的法律盲点

“我知道抢劫别人是犯法,但为什么张某性侵犯我,却什么事也没有!”记者从检察机关得知,因案发后小锋没有报案,并且我国刑法对“男男强奸”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在本案中,没有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男男强奸,是法律上的盲点!”三晋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说,《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鸡奸不属于强奸罪。至于鸡奸的处罚,我国法律找不到有关规定,受害者受到侵害后,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只能得到一些民事赔偿。

“目前,外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曾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同性性侵害罪’,并处以与强奸罪相同的司法量刑;或者通过适合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强奸罪的外延扩大到同性性侵害行为,为制裁和震慑同性性侵害提供法律依据。”张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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