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害人张某,因父母常年外出打工,自幼在其姑姑(60多岁)家生活,上学。犯罪嫌疑人方段师(73周岁)与张某的姑姑相隔一家人家居住。犯罪嫌疑人方段师在2005年夏季前后,以威胁、引诱的方法,先后6次在自己家中或在其儿子无人居住的空房中与被害人张某(刚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8月左右,后剖腹引产。经某省公安厅生物物证鉴定方短世为张某引产胎儿生物学父亲的似然比率为3 .09×105。
对于犯罪嫌疑人构成强 奸罪,没有任何分歧。但是,对犯罪嫌疑人方段师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何种条款却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其行为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强 奸行为致使被害人怀孕,并造成剖腹引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后果,对其以后的生活造成不可弥补的影响。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行为属于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中被害人系留守儿童,年龄非常小,剖腹引产给其造成的后果是无法弥补的。具有医学常识的都知道,剖腹产后,如果再次怀孕生育危险系数非常大。另外,被害人作为未成年人,她以后的路非常长,经过这次蹂躏,她难以面对以后的生活。痛苦将是终生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毁了被害人的一生。
2、犯罪嫌疑人作为一老年男子,多次威胁、引诱一年幼女孩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怀孕后8月剖腹引产,道德败坏,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该对该犯罪嫌疑人从严适用法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老龄男子,其性欲相对年轻成年男子的性欲自然要小的多。年轻成年男子犯强 奸罪,尚能说是性欲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冲动的结果。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已经70多岁,其妻子一直和其生活在一起,完全能够满足该犯罪嫌疑人的性欲。其多次对被害人强 奸,手段极其恶劣,应对其适用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
3、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哪些行为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对抽象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将这种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适用法律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推理和论证。适合高人民法院、适合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比照该规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强 奸后致使被害人怀孕8月左右剖腹引产,应视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具有重大的伤害。
4、本案中的被害人在剖腹引产后整天以泪洗面,不吃不喝,花季之年本应是欢乐的时光,却受此蹂躏,失去生活的勇气,无奈之下,家人只得不再外出打工,整天相伴左右。但是,对于贫困的农村不外出打工,仅靠种地收入,只能解决温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不可计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综上,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方段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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