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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开豪车女子 事后发现是自己亲表姑

[ 发布日期:2016-06-13 08:05:0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导读:因家庭琐事常与妻子争吵,32岁的永嘉男子周强(化名)一直想跟老婆离婚。婚姻出了问题,料谁都会心情不好,周强在2014年下半年的这段时间都过得很郁闷。然而,2014年9月的一天,自称心情不好的周强做了一件让家人震惊的事:回家的途中,他强奸了一名女子,而在事后,他才发现这名女子竟是他的亲表姑。

  事情为什么会发展成这样,还得从2014年9月11日说起。

  9月11日这天,周强又因为家庭琐事与老婆大吵了一架,周强外出一直到凌晨才准备回家。当途径永嘉县岩坦镇上宅村时,他发现有辆黑色宝马车停靠在路边。

  周强有些好奇,大半夜的这豪车停这干吗呢?于是周强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手电筒照了一下,发现车里躺着一个看起来30多岁的女人李丽(化名),看李丽面容姣好,且长得白白净净,周强心中顿时冒出了不轨的想法。

  周强走到宝马车旁,敲了敲车窗,车内的李丽便打开了窗户。周强问,“你在这里干吗?“李丽便如实告诉周某,自己的一位同伴在此处电鱼,自己在车内等他。

  “这鱼塘是我承包的,你们敢在这里偷鱼?你带我去找你同伙!“听说这鱼塘是周某的,李丽一下子慌了神,连忙出车中出来,跟周强来到溪边。

  突然间,周强用手按住被害人李丽的脖子并伸手去摸李丽的胸部,在遭到李丽奋力反抗后,周强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威胁李丽,声称再反抗就弄死李丽,并把她扔河里。

  被周强威胁后,李丽不敢再反抗,期间,周强强行两次奸淫被害人李丽。事后,周强因害怕被害人李丽会打电话报警,便将李丽的手提包拿走扔进附近溪中。经查,该包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2200元。

  之后,周强便打电话让自己的堂弟开车来接自己,见叔叔也在车里,周强将刚刚自己强奸李丽的事说了出来,并向叔叔描述了李丽的面容特征。然而他叔叔听闻之后,大惊失色,怀疑被强奸的妇女是不是周强爸爸的表妹,即周强的表姑。周某听完也傻眼了,去找了李丽的照片作对比,确认了他强奸的女子正是李丽。周强在家人劝说下去了公安局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处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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