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奸案件中如何认定是自愿还是强迫
上诉人:王xx
2007年,王xx在大余县城网吧上网时结识被害人郭某某。
2008年9月1日晚,王xx与郭某某在网上聊天,郭某某让王xx帮其介绍工作,王xx说让其到他工作的修理店做饭,每月工资1500元。郭某某信以为真,让王xx带其到山上看一下情况。次日下午3时许,王xx骑摩托车接郭某某到其在西华山工作的修理店。当晚7时许,郭某某要求王xx送其回县城,王xx迟迟不肯。晚上10时许,在郭某某的一再要求下,王xx骑摩托车搭载郭某某下山。
在下山的途中,王xx提出想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郭某某不肯。王xx恐吓郭某某说:“你要是不愿意,我就脱光你的衣服扔你一人到这。我以前也是这样对一个女孩的,后来还叫了几个男的来糟蹋那女的。”郭某某受到威胁后不敢反抗,王xx趁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王xx骑摩托车搭载郭某某至县城工业城路口时,郭某某趁机逃离跑进一超市,打电话给其男友,两人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王xx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郭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请求改判其无罪。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xx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xx的上诉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界点评】
强奸行为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分为以妇女为犯罪对象的典型强奸行为和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犯罪对象的非典型强奸行为。本案属于典型强奸案,典型强奸在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典型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以被害妇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为由进行辩解,本案被告人就是以此为由提出上诉的。
正确判断本案被害人郭某某是否自愿与被告人王xx发生性关系,是对被告人准确定罪的前提。是否自愿,为主观因素,很难阐明,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方式,结合被害人事后的反应综合判断。
首先,考察本案被告人行为方式。典型强奸行为方式主要有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三种。其中的暴力手段是实践中适合为常见的一种行为方式,也是适合好认定的一种。相对来说,胁迫手段表较难认定,不管威胁的具体内容如何,只要威胁达到是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可构成认定强奸行为。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言语恐吓,足以到达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应被认定被告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
其次,考察本案被害人事后的反应。本案被害人在遭遇被告人强奸后,寻找时机立即报案,说明其主观意志并非自愿。
综上,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王xx犯有强奸罪的认定是非常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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