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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司法案例及相关分析

[ 发布日期:2016-05-01 11:16:0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滥用职权司法案例及相关分析

  2010年3月15日20时30分,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绕巷发生电缆着火事故,当班入井31人,25人被困。经过5个多小时的全力营救,6人安全升井,25名矿工遇难。

  2010年12月6日,记者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2010年“3·15”重大煤矿火灾事故中,8名渎职官员王洪涛、朱东辉、岳绚峰、田松涛、朱新宪、张建涛、范建朝、魏朝平,因构成玩忽职守罪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均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刑。其中被告人王洪涛、朱东辉、岳绚峰被判处拘役3个月,被告人田松涛、朱新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其余3被告人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评析

  刑法第397条对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没有作具体描述,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应视其具体职责而定。根据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现状,职责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限定性职责,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二是概括性职责,是指没有被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相关说明

  一、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规定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新《刑法》规定于第三百九十七条。新《刑法》对原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依1979年《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只有一个量刑标准,即“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新《刑法》对于本罪分成了两个量刑标准。2.新《刑法》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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