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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分析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发布日期:2016-07-09 10:02:4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南京刑事律师分析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月7日13时许,吸食毒品后,驾驶汽车逆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汽车车头碰撞,两车受损。被告人李某滞留在车内双手伸出天窗挥舞,被害人见状报警。交警至现场后,被告人不听交警现场指令,驾车继续行驶,连闯两个红灯,先后撞击了停在路边的出租车和同向在前行驶的汽车,致上述车辆受损。紧随其后的警车停至被告人李某车前阻止其前行,被告人李某仍拒不下车接受调查,在车内摇头晃脑、手舞足蹈,数分钟后绕过警车继续强行驾车,后因汽车严重损坏无法继续行驶,停在路上。民警将被告人李某从车内带至派出所。经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的头发上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告人李某得到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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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车辆密集的城市主干道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听交警指令,驾车连闯红灯并强行超车,冲撞车辆,已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毒驾案件。被告人在案发以前已有四五年的吸毒史,并且自述在1月7日案发时的前几天连续吸食多次毒品。人在吸毒后往往会产生幻觉或意识、意志障碍,处于控制力极度削弱的状态,对于车辆控制能力减弱,从而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的范围、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均处于不可控的状态。被告人李某吸毒后在闹市区驾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警示我们,毒品不仅损害了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易于滋生其他犯罪,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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