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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分析张某故意杀人案

[ 发布日期:2016-07-09 10:03:57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南京刑事律师分析张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的丈夫因贩毒入狱后,由张某独自抚养女儿徐小某。张某长期吸食毒品,导致自己曾多次出现幻觉,并因吸食毒品曾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4年8月11日,张某骑电瓶车带其女儿徐小某离开暂住地外出,至海门市滨江街道大新村十组地段,用绳子将其女儿徐小某吊在王振康家养鸡棚外东北角的横梁上,致徐小某死亡。作案后张某独自骑电瓶车离开现场返回暂住地。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被发现怀孕,后自然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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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张某因吸毒导致罹患兴奋剂(甲基安非他明)所致精神障碍,毒品已对其精神产生了极大破坏。张某曾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且仍处在责令社区戒毒期间,理应遵守国家禁止吸食毒品的有关法律,并预见到吸食毒品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然而张某未对自身吸毒行为加以自制,适合终导致了吸毒后杀害自己女儿的悲剧。张某应当对主观上故意放纵自身吸毒行为所导致的一系列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张某在侦查期间怀有身孕,虽其后自然流产,可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故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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