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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杨某、李某等拐卖妇女案

[ 发布日期:2016-08-07 15:54:2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杨某、李某等拐卖妇女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李某伙同田某、张某、李某等人(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以嫖娼为名,在云南省河口县一些宾馆、酒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越南籍妇女被害人阮某桃、阮某恒等17人带至云南省富宁县、砚山县、广南县、马关县等地,通过赵阿林、何万周(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联系,转卖给当地村民。其中,杨某参与作案6起,拐卖妇女12人,李某参与作案7起,拐卖妇女14人。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李某等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绑架妇女后出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李某提起犯意,具体负责联系买家交易及分配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田某、张某、李某等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宣判后,杨某、李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本案被害人身份特殊,均系越南籍妇女,且多数在我国境内从事卖淫活动,本属依法整顿治理的对象,但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对拐卖妇女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本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遏制一切形式拐卖妇女犯罪的决心。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将被解救妇女妥善安置,并及时与有关外事部门联系,提供司法协助和司法救助,将被解救妇女全部安全地送返国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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