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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案例:李某拐卖儿童、孙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 发布日期:2016-08-07 15:55:0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李某拐卖儿童、孙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发现左某某带领孙子陈某某(不满2周岁)和孙女在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世纪广场玩耍,遂趁左某某不注意时将陈某某盗走。后李某冒充陈某某的母亲,在网上发帖欲收取5万元钱将陈某某“送养”。被告人孙某看到消息后与李某联系,于5月23日见面交易。在未对李某及陈某某的身份关系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经讨价还价,孙某付给李某4万元钱,将陈某某带至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家中。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陈某某解救送还亲属。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孙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评析】拐卖儿童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巨大。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行为,客观上诱发、助长“人贩子”铤而走险实施拐卖犯罪,造成被拐儿童与家庭长期天各一方,社会危害同样不容忽视。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偷盗幼儿出卖,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作为具有正常社会阅历、经验的成年人,被告人孙某应当知道李某携带的幼童可能系被拐卖,但未对双方关系进行任何核实即对幼童陈某某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人民法院对本案“买主”依法定罪判刑,再次向社会昭示:我国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适合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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