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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 发布日期:2016-04-29 00:09:5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本案为适合高法院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6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任职深圳市鹏X有限公司电梯维修员,负责维修本市福田区某工业区内的电梯。同年8月8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利用工作便利条件,进入电梯间的顶部,分七次分别盗窃了工业区619栋、616栋、618栋、532栋、524栋、423栋、424栋、515栋电梯里的坠重铁块,总共126块。电梯坠重铁块被盗后,导致天地平衡系数变小,可能会使电梯满载或者重载下行时电梯失去控制,发生溜车等事故,影响乘客人身安全。同时,被告人陈某还借机进入深圳市鹏X有限公司位于本市福田区的仓库,盗窃公司超负荷试验专用砝码67块。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共计人民币13400元。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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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点评】本案被告人陈某作为一名电梯维修员,本应将保障乘梯人人身安全的职责时刻牢记于心,却见财起意,干起了盗窃行为,其窃得的是坠重铁块和金钱,丢的是社会责任心和良心。面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将依法给予惩罚,坚决维护公共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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