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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抱孩子欲收养,不成图财反绑架

[ 发布日期:2016-04-29 00:10:5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本案为适合高院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在潮安县某镇附近村道,发现5岁的被害人林某在路旁哭泣,没有成年人看护,遂将其偷走,并与同案人何某(另案处理)于当晚将其转移到福建省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家中看管,被告人李某与其妻商量收养林某遭其妻反对而未果。十多天后,被告人李某得知被害人家属张贴寻人启事,悬赏一万元寻找被害人,遂预谋向被害人家人索要钱财。此后,其多次与被害人亲属联系,称被害人林某在其那里,索要赎金一万元,要求将钱汇入其指定的邮政储蓄账号才将小孩放回,并威胁其亲属不能报警。被告人李某因得知同案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潜逃,并将被害人林某丢弃于一村公路旁,后被害人林某由当地村民收留,并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李某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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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趁幼儿林某无监护人看护之机,将其偷走,后将林某置于其控制之下,向林某的亲属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评析】收养孩子需要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手续,切勿任意为之。被告人林某基于收养目的偷盗孩童,后收养不成向其家属索要赎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适合终“偷鸡不成蚀把米”,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另外,家长应多加防范,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和看护,消除安全隐患,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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