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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妨害公务案

[ 发布日期:2016-04-29 00:13:5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本案为适合高院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上海快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中,依法追加该经纪事务所的投资人陈某为被执行人。2014年9月10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吴某致电执行法官称发现陈某行踪,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即至普陀区东新路传唤陈某,但陈某拒不配合并伺机逃跑,后陈某将执行法官摔倒在地,致其头部着地,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执行法官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右上臂、左肘部、左膝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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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2015年1月20日依法判决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律师点评】本案被执行人不但逃,致执行法官轻微伤,严重妨害了公务,故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刑事避执行,还在被发现行踪后拒不配合法院的传唤,并以暴力行为抗拒责任。该案例表明,执行法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侵犯,任何妨害公务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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