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本案来源于适合高院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强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为达到增加产量、豆芽外形美观的目的,非法添加豆芽无根素、增白王、营养素,并将生产的豆芽在宜川县轻工市场销售,销售金额2万余元。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在被告人强某处提取的黄豆芽、绿豆芽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6-苄基腺嘌
呤,含量分别为64.3ug/kg、36.8u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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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强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案件评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同时也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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