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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厕所产子欲冲走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缓刑

[ 发布日期:2016-06-12 08:05:14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北京某旅游学校17岁学生小梅(化名)不慎怀孕,并在厕所马桶内产下一男婴。因担心被人发现,小梅两次冲马桶欲将婴儿冲走。未果后,又将男婴拉出并丢进纸篓,随后离开。事件造成男婴当场死亡,小梅被判处缓刑。据检察官透露,2011年至2014年期间,北京全市共发生8起20岁以下未婚妈妈溺婴案件。检察官称,青少年性教育问题亟待社会关注。

  案情 在马桶上诞下一名男婴

  2012年7月17日晚,年仅17岁的北京某旅游学校学生小梅,在宿舍内突然肚痛难忍,室友见状遂将她送到附近的卫生所看病。依然感到不适的小梅,来到卫生所的洗手间,很快,她坐在马桶上诞下一名男婴。

  在听到男婴哭声后,小梅惊慌失措,唯恐被人发现。于是,她捂住男婴口鼻处,见其不再动弹,先后两次冲马桶,欲把男婴冲走。未果后,她便将男婴从马桶中拉出来,放在旁边的纸篓里,之后离开。

  卫生所的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警方赶到时,发现男婴已死亡。经鉴定,该男婴系活产后头部受到撞击、吸入溺液致­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小梅被警方抓获归案后供称,2011年7月,她开始与一名男子交往,9月,便与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不久,小梅的肚子逐渐隆起来,没有性常识的她,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因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2013年6月,经市检一分院起诉,小梅因故意杀人罪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据记者了解,小梅在学校半工半读,生活状态稳定。

  取保候审接受心理疏导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庞某某经了解得知,小梅来自外省,她的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家中还有一个年幼的弟弟,经济条件困难。“青春期情感的需求增加,同时家庭关爱和正确性教育的缺乏,导致她成为未婚妈妈。产子的惊恐,加之法制意识的淡薄适合终造成她害死自己孩子的惨剧。”庞某某称。

  庞某某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定,小梅人身危险性较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但其家在外地,在京缺乏必要的监护条件,直接适用取保候审存在一定障碍。

  为此,王某某、庞某某两位检察官来到小梅就读的学校进行协调,适合终,学校同意为小梅的母亲提供一份临时工作岗位,解决了小梅的母亲来京照顾女儿的生活费用问题,进而解决了小梅在京缺乏有效监管条件的问题。

  承办人还委托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资深心理咨询师为小梅进行心理疏导,从专业角度排解小梅压抑的情绪。

  调研

  4年发生8起溺婴案件均为90后未婚女性所为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北京市累计发生未婚妈妈溺婴案件8件8人。几乎每年都有此类案件发生,且涉案的犯罪行为人均为来京务工的外来年轻女性,这种犯罪案件在比例上已大大超过由年轻女性实施的其他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据调查样本显示,涉案的8名溺婴行为人,均为年轻未婚女性,其中年龄适合大者20岁,年龄适合小者16岁。她们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涉案的8名女性中,除1人具有高中(肄业)学历之外,其余人皆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另外,这些问题少女都是从各地来京打工的农村人员,属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一员,家庭经济状况普遍比较困难。

  此外,涉案的8名少女都是在公共卫生间自然分娩,在诞下婴儿后立即采取了主动杀害行为,且犯罪手段十分残忍。调查发现,溺婴女性作案多出于无知和冲动,她们知道怀孕后并没有进行相应检查,也没有为婴儿降生做相应的准备,突然产子后,怕被人发现,为了保住脸面,情急之下不择手段,事后又追悔莫及。

  为此,检察官建议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加强两性教育、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建议司法机关在办理溺婴案件的同时,应当深入总结未成年人及其周围群体所面临的成长问题及成长缺陷,并以此为依据对其开展教育型、感化型、矫治型和知识普及型多维度帮教措施,帮助未成年嫌疑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真心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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