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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

[ 发布日期:2016-08-01 08:04:5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刑法对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于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如何适用、如何处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是渎职犯罪中适合典型的两种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共同特征: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侵犯和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虽然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往往还同时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两罪所侵犯的主要还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从其引起的后果看可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这些都属于这两种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其本质仍然属于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这里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3.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一般工作过失的渎职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两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有明显的不同: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滥用手中的权力,或者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决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本罪。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表现是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等。
根据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比一般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犯罪更为恶劣,其 社会危害更严重。因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对于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要处以更重的刑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必须秉公守法,任何徇私舞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惩处。他们这些人徇私舞弊,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的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主观恶性要比一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严重,处罚也应更重。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具体行为,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刑法专门规定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就应根据这一专门规定定罪处刑,而不是用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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